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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窗好友為貨款鬧上法庭?常寧法院暖心促和

2025-12-15 15:17:48   來源:中國衡陽新聞網   作者: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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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新聞網訊 通訊員劉莉報道 “真沒想到,為了這筆鋼材款,差點毀了我們這么多年的友情!”近日,常寧法院羅橋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因未簽書面合同引發(fā)的貨款糾紛,原告李某與被告周某這對昔日同窗,在法官的耐心溝通下,最終握手言和,達成和解并當庭兌付貨款。

原告李某經營一家鋼筋店,與被告周某是同窗好友。2022年9月,原告與被告口頭約定鋼材買賣,原告依約完成供貨義務,雙方基于信任未簽訂書面合同,僅有李某單方制作的供貨單記錄交易,且未經周某簽字確認。10月23日,被告周某支付18000元貨款,剩余32596元遲遲未付,李某無奈之下訴至常寧法院。

庭審中,氣氛一度劍拔弩張。“我當你是好友,說好每噸鋼材只加300元加工費,現在你竟要按米計價,還未經我同意就送了這么多貨,我都沒驗收!”周某情緒激動,對貨款不予認可。李某則認為自已是按照被告在微信上的下單如約將鋼材交付,因基于信任故未制作供貨單讓其簽字,現被告房屋已建成才提出對鋼筋數量有異議是故意賴賬。

承辦法官意識到,雙方系多年好友,若直接一判了之,不僅無法化解矛盾,更可能徹底破壞二人情誼。于是,法官決定以調解為主,分別向雙方闡明利害。一方面,法官提醒李某,供貨單未經對方簽字,存在舉證不足的風險,若堅持訴訟可能面臨敗訴;同時也告誡周某,供貨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均能反映實際交易情況,長期拖欠貨款不僅有違誠信,也需承擔法律責任。

在法官的耐心引導下,雙方態(tài)度逐漸緩和。經法庭組織,原告李某主動提出降低訴求金額,按照300元每噸加收加工費,將起訴的32596元降至28293元,并放棄利息;被告周某也表示對鋼材數量沒有異議,愿意一次性付清款項。最終,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并當場完成兌付,糾紛圓滿化解,昔日同窗重歸于好。

法官提醒:交易雖可始于信任,但維權仍需憑證。無論關系多密切,都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確認貨物、價款、付款時間等核心內容,避免“口頭約定”埋下隱患。供貨單、送貨單等交易憑證應經對方簽字確認,確保證據有效,維權有據。交易中務必堅持“先理后情”,規(guī)范流程,才能既保權益,又護情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