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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還是故意毀壞財物?這樁“雞舍慘案”,檢察官改變定性

2023-04-13 22:02:15   來源:中國衡陽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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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新聞網訊 通訊員 李沁報道 近日,一則《嚇死1100只雞,衡陽一男子獲刑六個月》的新聞登上各大媒體熱搜,而大家有所不知的是,這起由衡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檢察官在辦理過程中曾經歷過罪名定性的“難題”,好在通過對法律精準適用,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時的“破壞生產經營罪”變更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聽說過雞被嚇死嗎?

2022年4月,谷某某未經鐘某某的允許,將鐘某某家的樹砍下帶走,鐘某某妻子發(fā)現后遂將該樹拖回,谷某某因此心生怨恨。為了打擊報復,2022年4月29日晚10時許,谷某某趁著夜色偷摸至鐘某某位于衡陽縣樟木鄉(xiāng)東林村的養(yǎng)雞場,在雞棚門口用強光手電筒照射雞群,導致雞群受驚聚集到角落,460只雞因互相擠壓、踩踏而死亡。被鐘某某發(fā)現后,谷某某賠償鐘某某3000元,為此更加懷恨在心。于是,2022年5月7日晚10時許,谷某某又采用同樣的方式導致鐘某某家的640雞因受到驚嚇擠壓致死。事后,谷某某再次賠償鐘某某2000元。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兩次擠壓致死的雞總價值為13840元。

檢察官準確適用法律改變案件定性

2022年12月19日,公安機關以谷某某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移送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經過反復閱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認為谷某某雖出于泄憤報復的目的,嚇死了鐘某某家豢養(yǎng)的1100只雞,客觀上造成他人財物的毀壞,但鐘某某家豢養(yǎng)的雞屬于有經濟價值的財物而非具有生產工具功能的耕禽,定性為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客觀事實有實質性差異,屬于定性不當,此案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性其行為更為適宜。據此,衡陽縣檢察院以谷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根據谷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認罪認罰情況等,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谷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近日,縣法院對谷某某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開庭審理。在庭審中,被告人谷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一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依法判處谷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釋法

破壞生產經營罪vs故意毀壞財物罪

(1)主觀目的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采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破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或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至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2)二者侵害的對象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對象是特定財物,即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入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閑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但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對象。后者還包括生產資料。

(3)直接客體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破壞生產經營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都屬于侵財類犯罪,對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犯罪對象的理解,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的情況下,不應該擴大解釋、類推解釋。對于豢養(yǎng)的雞鴨魚鵝應當認定為有經濟價值的財物而非是具有生產工具功能的耕禽,故破壞、殺死豢養(yǎng)的雞鴨魚鵝應該認定為一般的故意毀壞財物罪而非破壞生產經營罪。